【案例一】
2004年,吴某某利用协助政府部门申报生态公益林补助名单的便利,在未告知村民的情况下,私自以村民夏某某等12人的名义进行申报,并将用于发放补偿金的银行存折予以截留,后从中支取39万余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2019年9月,吴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相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这个案子是私自截留财政补偿资金,属于典型的贪污犯罪问题。
【案例二】
2018年1月,蔡某某从村集体账户提取198300元,尔后将其中的187229元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发放给村民,将剩余的1万余元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2019年10月,蔡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相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这个案子属于职务侵占问题,但是涉及的金额没有达到犯罪的标准,所以作为违纪案件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