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巡察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协作,进一步强化监督合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温州市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和省纪委机关、省委巡视办《关于建立健全省委巡视机构与省纪委省监委机关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市委巡察办《关于建立健全市委巡察机构与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现就建立健全县委巡察机构与县纪委县监委机关协作配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情况通报机制
(一)征询巡察建议。根据工作计划,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向县纪委县监委相关室和派驻(出)机构(以下派驻<出>机构含派出乡镇监察办公室)征询巡察对象的建议,上述部门根据日常监督情况提出巡察建议。
(二)通报巡前情况。巡察进驻前,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相关纪检监察室、相关派驻(出)机构按照政治巡察要求和职责分工,向县委巡察组(以下简称“巡察组”)介绍被巡察党组织相关情况,通报被巡察单位的政治生态状况、信访举报情况以及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相关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人与巡察组负责人单独沟通,提出被巡察单位需要深入了解的重点人、重点事,以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建议人选。巡察办可协助安排巡察组组长当面听取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相关纪检监察室分管委领导的意见。
(三)定期通报情况。县纪委县监委信访室及时向巡察办通报被巡察单位信访举报情况,党风政风监督室及时将纠治“四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情况和阶段工作重点等提供巡察办了解掌握。县委巡察机构将县委书记听取巡察汇报情况的相关材料提供县纪委县监委相关室和派驻(出)机构,作为加强日常监督的参考。
二、建立健全人员选派机制
(一)派员参加巡察。县纪委县监委相关纪检监察室及派驻(出)机构新选调、录用人员视情选派参加县委巡察工作,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派员提前介入对重要问题线索的深入了解。其中,派员的纪检监察室负责人作为巡察组组务会成员参与组内重要事项的研究。县纪委县监委相关室和派驻(出)机构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巡察工作联络员,加强与巡察机构的对接联系。
(二)抽调巡察干部。根据巡察工作安排,巡察办提出抽调需求和推荐人选。其中,纪检监察干部由巡察办与县纪委县监委干部室沟通,报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县纪委县监委干部室办理抽调手续;其他人员由巡察办报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抽调手续。
三、建立健全巡察期间沟通协调机制
(一)会商重要问题。巡察期间,巡察办根据工作需要,可协助安排巡察组就重要问题研判、重要政策适用等向县纪委县监委有关室和派驻(出)机构进行咨询、听取有关室和派驻(出)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意见;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领导批准,巡察办可商请有关部门在调阅资料、查询信息、询问知情人等方面予以协助;经县纪委县监委领导批准,相关纪检监察室可将涉及被巡察单位的干部问题线索,提请巡察组作了解。巡察中期,根据工作需要,巡察办协助安排专门会议,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县纪委县监委有关领导共同听取巡察组汇报,对巡察发现的重点问题线索进行会商研判,提出深入了解的建议或处置意见。
(二)办理提前移交。对巡察发现的被巡察单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严重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确有必要及时办理的,巡察办报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移交县纪委县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办理。
(三)督促“立行立改”。对巡察发现的群众反映强烈、被巡察党组织能够及时解决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以及损害群众利益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由巡察组在“温州市巡察整改全程监督平台”(以下简称“整改监督平台”)发起“立行立改”任务,并由巡察办按照规定程序提交审核后,在“整改监督平台”上向被巡察党组织发出整改任务;县纪委县监委有关纪检监察室、巡察组审核被巡察党组织整改任务的整改落实方案和完成情况,巡察办负责汇总、审核和反馈被巡察党组织。对县管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须“立行立改”的,巡察办报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移交县纪委县监委相关纪检监察室。
四、建立健全成果运用协作机制
(一)传达会议精神。巡察办加强组织协调,请县纪委县监委有关领导和相关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人列席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及时将县委领导在县委常委会会议、县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巡察工作情况汇报时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通过适当形式传达给有关委领导和相关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人,作为跟进日常监督、督促整改的指导依据。
(二)移交问题线索。县委书记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巡察情况综合报告后,巡察办会同巡察组及时将问题线索等书面材料及相应电子文档移交县纪委县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按照分工移交相关乡镇纪委、派驻(出)机构、纪检监察室等处置。
(三)运用巡察成果。巡察办将巡察情况报告送县纪委县监委联系相关被巡察党组织的副书记、常委、监委委员,移交县纪委县监委相关纪检监察室(附相应电子文档)。相关室及派驻(出)机构充分运用巡察移交材料,加强对政治生态的整体研判,并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巡察移交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发挥巡察监督标本兼治作用。根据需要,巡察办协助相关室及派驻(出)机构查阅巡察情况报告问题底稿或协调巡察组有关人员介绍情况。
五、建立健全巡察整改监督机制
(一)改进巡察反馈。县纪委县监委有关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巡察情况反馈,相关纪检监察室派员参加巡察组反馈活动,有关派驻(出)机构负责人参加向被巡察党组织的反馈会议。巡察办将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反馈意见、向被巡察党组织的反馈意见抄送相关纪检监察室和派驻(出)机构。
(二)完善整改约谈。巡察办起草约谈工作方案,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乡镇、县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般由县领导约谈,县委巡察机构有关领导和县纪委县监委相关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参加约谈。
(三)加强日常监督。县纪委县监委纪检监察室和派驻(出)机构将被巡察党组织巡察整改落实情况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研究制定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工作方案,视情派员列席有关被巡察党组织的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并加强指导督导。县纪委县监委纪检监察室、巡察组通过“整改监督平台”审核被巡察党组织单个问题的整改方案、整改落实情况、后续整改情况,并组织审核被巡察党组织的整改落实工作方案、整改落实工作阶段进展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以及后续整改情况报告;巡察办负责汇总、审核和反馈被巡察党组织;派驻(出)机构参与审核的有关工作由相关纪检监察室分管委领导统一调配。巡察整改工作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考核。巡察办做好重点疑难问题、专项问题等整改情况的跟踪督促工作,并会同案件监督管理室做好移交问题线索办理情况的跟踪督促工作。
(四)协商疑难问题。根据上级领导交办,或者被巡察党组织提出申请并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巡察办召集巡察组和相关部门召开巡察整改专题协调会,对巡察整改中有关疑难事项进行研究会商,推动问题整改。县纪委县监委相关纪检监察室及派驻(出)机构参加专题协调会,并会同巡察组、巡察办督促被巡察党组织落实会议要求。
(五)强化统筹协调。巡察办要负责“整改监督平台”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定期了解被巡察党组织的整改落实情况;要建立巡察成果运用管理台账,定期向相关纪检监察室及派驻(出)机构了解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办理情况;相关情况要及时向县委、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县纪委县监委纪检监察室会同巡察组、巡察办定期督促被巡察党组织抓好巡察整改落实;案件监督管理室定期督促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处置,每月汇总初核报告、处分决定书等情况并通报巡察办。
(六)形成监督闭环。县纪委县监委相关纪检监察室会同巡察组、巡察办督促被巡察党组织加大后续整改问题的整改落实力度,督促被巡察党组织通过“整改监督平台”每半个月报送一次整改落实情况,整改完成后申请销号,由纪检监察室、巡察组审核,巡察办负责汇总、审核和销号。后续整改问题全部完成整改之后,被巡察党组织将后续整改问题整改进展情况报告主送县纪委县监委相关纪检监察室,抄送巡察组、巡察办及相关派驻(出)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日常监督职责的相关纪检监察室及派驻(出)机构派员参加巡察“回头看”、整改落实情况回访检查,持续强化再监督。
六、建立健全巡察工作宣传和整改公开协作机制
(一)加强巡察宣传。巡察办结合巡察进驻、反馈、整改、公开等环节,协调县纪委县监委宣传教育室加强对巡察工作的宣传,提升巡察工作影响力,增强群众参与度、获得感。
(二)规范整改公开。巡察办向被巡察党组织印发做好巡察整改情况公开工作的通知,明确党内通报和社会公开的方式、内容、时限等要求,提示被巡察党组织按时报备党内通报文稿、报审向社会公开文稿及不公开事项的理由说明。向社会公开文稿经巡察办审核通过后,通知被巡察党组织在本地本单位官方媒体公布,并协调县纪委县监委宣传教育室在县纪委县监委网站同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