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传华,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苍南县人,大学文化,199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6年8月参加工作, 2011年6月任县人大常委会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2015年10月16日被免去县人大常委会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行政编制,主任科员。
2015年9月19日凌晨2时许,王传华醉酒后(血液乙醇含量为180mg/100ml)驾驶浙A866JB小型轿车行驶至杭州市上城区复兴路紫花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王传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了危险驾驶罪,2015年10月14日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经苍南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县委常委会2016年1月4日批准决定:给予王传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