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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肃公务用车有关纪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3 来源:苍南县纪委

苍纪发〔20134

 

关于进一步严肃公务用车有关纪律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加强公务车辆管理,切实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续监督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管理的通知》(苍委办〔201087号)《关于苍南县县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苍委办〔2012221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纪律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车辆配置规定。车改单位除执法执勤用车按规定更新和购置外,一律不得借用其他名目或以企业名义购买车辆,也不得借用、调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服务对象的交通工具。

二、严格执行驾驶员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公务车辆编制数合理配备驾驶员,车改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安置分流涉改车辆驾驶员,不得新增驾驶员编制,不得再与编外聘用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变相为领导干部私车提供专职驾驶员。

三、严格执行货币补贴政策。车改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公务用车补贴发放范围,不得擅自提高近程公务用车补贴发放和远程定额补助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执法执勤人员车贴标准不得在车贴使用区域内违规公费租用车辆或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经批准使用留用车辆用于远程交通的不得再领取交通费用限额补助。

四、严格公务用车专项经费管理。公务用车经费必须单独明细核算,定期公示报告,严禁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与用车相关的费用,严禁另立名目在其他经费中支出,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下属单位和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转嫁报销费用。

五、严格重要公务用车申请使用。除重要公务接待、全县性大型公务活动、应急和突发事件处置、特殊机要文件专递等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重要公务车辆外,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违规用车,或长期占用重要公务车辆。

六、严格公务车辆管理。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安装GPS定位系统并喷涂明显标识。不得借占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车辆;公务车辆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不故意损坏GPS定位装置逃避监管;不将公务车辆用于旅游观光、休闲娱乐、婚丧嫁娶、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或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车改单位不得将留用车辆用于上下班;不得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七、严格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车改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到任何单位报销交通费、车辆维修费或谋取与用车相关的利益,不得在兼职单位重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车改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发放与公务交通相关的补贴。

八、严格执行日常工作纪律。不得没有公务车或公务车贴不足为由,消极怠工,延误工作。对因此而延误抢险救灾、突发事件处置或严重影响重要工作任务完成的,要依纪依法从重处理。

九、严格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加强监督检查。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和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务车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要整合各种监督力量,使体制内监督与网络媒体等社会监督形成良性互动,鼓励广大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所有公务车辆GPS定位系统,在县纪委和县财政局设置监控终端,以便实时监督检查。建立公务车辆非工作时间外出报告制度,出车单位必须在事前或事后2日内向县纪委党风廉政室书面报告外出事由(电话:68881206,电子邮箱:cnxdfs@126.com)。

(二)严格责任追究。违反上述规定的,除责令改正、清退相关费用外,对当事人(直接责任人)作如下处理:

违规1次,给予通报批评,扣发个人3个月公务用车补贴;违规2次,给予诫勉谈话或停职检查,扣发个人半年公务用车补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违规3次,扣发个人全年公务用车补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单位违规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对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附:《非工作时间公务用车报告表》

 

 

 

                                           

中共苍南县纪委

  苍南县监察局

 201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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