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东营市纪委出台纪检监察干部“十二严禁”,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严格遵守“十二严禁”要求,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
“十二严禁”包括:严禁发表、散布、传播反对或诋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虚作假、阳奉阴违;严禁消极对待群众、漠视群众诉求,或推诿扯皮、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严禁办关系案、人情案以及未经批准私自办案,或泄露案情以及为被调查人员请托、说情;严禁打着纪检监察机关的旗号办私事,或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或利用职务影响为自己、亲属、他人谋取私利;严禁造谣生事、恶意诽谤,肆意诬告、陷害他人,诋毁他人名誉;严禁在公务活动中安排或接受超标准公务接待,或索要、接受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严禁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进入私人会所以及带有会所性质的隐蔽性餐饮、娱乐场所活动;严禁公车私用、私自驾驶公务用车,或利用职权到其他单位、企业借用车辆办私事;严禁讲排场、比阔气,违反规定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并借机敛财;严禁上班期间擅自脱岗、离岗以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禁其他违反作风建设规定、工作纪律以及损害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员干部形象的行为。
东营市纪委强调,对违反“十二严禁”规定的纪检监察干部,一律从严从重进行问责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停职、免职、调离、降职等组织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