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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发布时间:2011-01-14 来源:《人民日报》
  本项是关于党员领导干部从事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禁止性规定。本项所称“社会公德”,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包括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文明礼貌、品行端正、讲究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保护环境、助人为乐等方面内容。“职业道德”,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从政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包括勤政为民、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接受监督、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尊重领导、谦虚谨慎、清正廉洁、率先垂范、办事公正等方面内容。“家庭美德”,是指领导干部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包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等方面内容。所谓“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主要是指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吸毒、卖淫、嫖娼、色情淫乱以及对群众粗暴蛮横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我国宪法规定,遵守社会公德是一切公民的义务。党员领导干部是权力的执掌者,其行为更容易在社会上产生影响,对社会公德与公序有着示范作用。因此,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应提出更高的道德水准要求。做人要讲公德,为官要讲“官德”。本项规定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管住八小时以内的职业操守,还要管住八小时以外的业余生活和家庭生活。《廉政准则》的这项规定,直接而明确地表达了对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的谴责和否定评价,通过制度规范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公职行为和道德品行形成一种双重约束,促使他们提高综合素质,构筑思想道德防线,并且通过他们的表率和示范作用,引领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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