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发布时间:2010-07-08 来源:《人民日报》
本项是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行为的规定。本项所称“商业保险”,是相对于社会保险而言的,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两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津贴、补贴和奖金是公务员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补充。根据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务员工资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对于用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的行为,2004年9月,财政部、监察部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规范,规定以下行为均属“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一)购买虽在本规定险种范围之内,但具有投资分红性质的商业保险;(二)购买本规定险种范围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商业保险;(三)为本规定受保人员范围之外的其他人员购买任何形式的商业保险;(四)违反本规定的财务列支渠道,挤占、挪用其他资金购买商业保险,以及私设“小金库”购买商业保险等;(五)利用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管理职权,指使或接受主管范围以内的下属单位为单位领导干部或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六)利用职务之便,在购买商业保险的过程中收取“回扣”等谋取私利的行为。
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过程中,公费缴纳比例超标、缴存基数过大的现象,实际上是变相侵害国家财产,应当按政策坚决予以清理和查处。
违反规定用公款发放津贴、补贴、奖金,是滋生于制度外的不正当的再分配手段,必然影响国家的收入分配制度,导致分配秩序的紊乱。一定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