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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发布时间:2010-07-08 来源:《人民日报》
  本项是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行为的规定。用公款旅游,是指无公务任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变相用公款旅游,是指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用公款出行,但无实质性公务活动的行为。
  近年来,一些地方、部门、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对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特别是用公款和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危害认识不够,他们或者支持纵容,或者亲自组织和参与这些活动,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极其恶劣的。中央和中央纪委对这个问题一直抓得很紧。如2003年2月召开的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就明确要求:禁止以开会、考察、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2009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对于禁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坚决做到不用公款出国(境)旅游,不组织、不参加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及实质性内容的出访,不接受下属单位或地方、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此项规定的案件,对继续弄虚作假、顶风违纪的,要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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