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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发布时间:2010-07-20 来源:《人民日报》
  本项是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的禁止性规定。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多次出现以挪用和拆借为主要手段的“社保案”、“住房公积金案”,数额巨大,损失惨重,影响恶劣。《廉政准则》紧紧抓住了挪用或者拆借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这个重点问题,明确加以禁止,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树起了一道保护屏障。
  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和社会群体用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公费医疗卫生事业的资金的总和,是国民收入通过分配和再分配,用于社会消费基金的那一部分。财政资金是指以国家财政为中心的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既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还包括与国家财政有关系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货币收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财政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违规挪用、拆借。
  所谓挪用,即挪作他用或者挪给个人使用,是指党员领导干部未经合法批准,利用职权,将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非法调拨、使用于其他方面,如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小汽车及办公设备,进行生产、经营性的投资等,或者违反规定将上述资金借贷给个人使用。
  所谓拆借,是指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将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临时借贷给其他单位、企业使用。拆借原本是货币市场的一种业务类型。它属于临时性的资金调剂,是一种为解决公司、企业生产、流通资金暂时短缺起积极作用的融通资金的行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属于专款专用资金,不得参与拆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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