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发布时间:2010-06-07 来源:《人民日报》
本项是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后职务行为的限制性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原则上不应当与一般公民有不同的从业限制。但是,这些人员毕竟与一般公民不同,他们依法享有国家给予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他们原有的职权还会在一定范围内一定时期内产生影响或者发挥作用。在实践中,党员领导干部离职和退(离)休后,利用其在职期间的职权影响和所掌握的公共资源,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况并不鲜见,有的甚至比较严重。因此,2000年中央纪委五次全会重申和提出了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的从业限制。《廉政准则》吸收这一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职务后行为作出了专门的禁止性规定。
准确理解该项规定,应当把握好三个要点。一是职务后任职或营利活动的禁止范围。即“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二是这里所称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限于担任职务、投资入股,还包括“代理”等其他任何经营活动。三是关于时限问题。《廉政准则》参照了国际立法上对公职人员职务后从业行为约束的通行做法,将时限确定为“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这也与中央纪委全会提出的党员领导干部离职和退休后的从业行为规范的时限规定相一致。对于未担任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也按照三年的时限进行限制,与《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不一样,但并不是与法律的抵触,而是对作为党员的公务员的一种更为严格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