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七、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发布时间:2010-12-20 来源:《人民日报》
本项是对党员领导干部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坚决制止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对作风飘浮、敷衍塞责引发重大事件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是某些领导干部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不顾群众需要和当地实际,不惜利用手中权力而搞出的劳民伤财、浮华无效却有可能为自己和小团体标榜政绩的工程。政绩是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创造出来的成绩和做出的贡献。认定是否属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关键是看该工程项目是否有利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是否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是否符合广大群众的实际需要。如果不是,就应当认定为“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对政府和领导干部来讲,谋求政绩是其应尽的职责。正因如此,政绩也成为评判政府和领导干部工作情况的重要标准。在现实中,也成为决定领导干部职业前途的重要因素。但是,某些领导干部不是求真务实地谋求对人民群众有利的政绩,而是出于对个人利益的考虑,大肆将公共资金用于影响大、见效快、形式奇特但脱离人民群众实际需要的工程项目,即所谓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这类行为,历来为党和政府严令禁止。“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仅会浪费大量国有资产,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而且会使领导机关和决策机构难以掌握基层真实情况,难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误导决策,甚至可能会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廉政准则》明确规定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有利于约束党员领导干部的决策行为,确保公共资金不被应用于不符合群众实际需求的工程项目,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