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三、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发布时间:2010-12-14 来源:《人民日报》
本项是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大经营活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本项所称“干预和插手”,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正常开展,或者影响对这些活动进行正常监管、执法的行为。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党执政的重要经济基础,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与国家发展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企业经营发展一直是党和政府的重点工作之一。党的十五大以来,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开始进行改制,逐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是,国有企业改革并没有真正完全到位,仍存在政企、政资没有完全分开、股权多元化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等问题,一些政府部门对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仍然具有较大的影响力。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情况还时有发生。因此,必须对这种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本项所称“重组”,是指企业的公司化改制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以及企业内部的主要资源和业务的重新组合。企业重组可以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有利于把劣势转化为优势,实现总体结构优化,可以实行强强联合,实现企业间优势互补,增强竞争力。“改制”,是指国有企业由过去的工厂制改造成为现代的公司制。国有企业改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产权交易”,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之间的有偿产权转让行为。“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资产评估”,是指专业评估人员根据特定目的、专业评估程序和技术要求,依据可靠数据资料,模拟市场对资产在一定时点的价值进行估计判断并提出专业意见的报告。资产评估是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和资产作价的基准性工作,《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专门对其进行了规范。“重大项目投资”,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