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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发布时间:2010-11-12 来源:《人民日报》
    本项是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用公款支付应由亲友个人承担的费用,或者利用职权索取相关资助行为的规定。“用公款支付”亲属的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既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用本人主管、经手、管理的公共钱款支付相关费用,又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由其下属单位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用公共钱款支付相关费用。支付的方式包括事先支取、事后报销等。不论党员领导干部用本人经管还是非本人经管的公款支付亲属的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也不论是用何种方式直接或间接用公款进行支付,都是严格禁止的。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如果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并由其自己支付相关费用,是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但如果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个人或者机构甚至国(境)外的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则将严重损害领导干部职务的廉洁性,最终使国家或集体利益受损。这里的“个人”是指与领导干部执行职务具有各种利害关系的任何自然人;“机构”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机构等各种组织。这里的“索取”,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主动向个人或者机构提出资助要求。
    《廉政准则》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用公款支付亲属的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不准为亲属出国(境)索取资助,目的就是要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清楚地认识到,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谋取相应的私利,必然直接或间接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不良的影响,因而是被严格禁止的。打消一些人打“擦边球”、钻政策空子的侥幸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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