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运行和保障机制,加强村级民主监督,深化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组织设置和任职条件
第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组织,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对村级事务实施监督,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由5名以上村民代表联荐,经乡镇派员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认真审核后,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差额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结果予以公布,并报乡镇纪委备案。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期举行,成员可连选连任。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纳入村务监督委员会。
第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或5名成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主任原则上由村党组织成员或党员担任。
第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二)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三)热心本村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农村工作经验,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四)能正常履职。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有熟悉财务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除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本人可兼任村党组织成员外,其他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得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近亲属担任。村文书、村报账员不得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一)道德品质差,不遵守社会公德,私心重,影响恶劣的;
(二)在党政纪处分期间或受撤职以上党政纪处分未满三年的;
(三)正在服刑或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或涉嫌违反党纪正在接受调查以及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的;
(四)依照法律规定处在缓刑、假释、保外就医期间的;
(五)违反计生条例未受处理或处理后未满五年的;
(六)长期拖欠、占用村级集体资产的;
(七)一年中连续在本县外时间超过6个月且难以正常履行职责的;
(八)身患疾病无法正常工作的。
第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终止,并立即公布,同时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有关程序补选新成员。
(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测评中信任票数达不到应到会人数一半的;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三)存在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等不宜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情形的。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向干部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规定;
(二)对村务决策、村务公开、村级集体“三资”管理、村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
(三)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正确履行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四)主动收集并认真受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和村干部公、勤、廉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提醒、纠正,提出改进意见。
(五)在乡镇党委、政府、纪委牵头指导下,组织召开村干部向广大村民或村民代表述职测评会议,对违背廉洁承诺和创业承诺,群众反映强烈的村干部,要求做出解释、重新承诺或主动辞职。
第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列席村党支部会议或村民委员会会议,向村干部和村民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村务的决策和管理执行情况;
(二)质询权。对村务事项和村干部履职情况开展询问质询,要求村干部做出解释;
(三)审核权。对村务、财务公开情况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盖章;
(四)建议权。围绕村务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对村民委员会的决定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可建议提请村党组织或乡镇协助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规则及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村规民约,严格按规定和程序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不得借监督之名故意刁难;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决定调查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实行分工负责,调查情况必须有两名以上成员参与,有关事项的决议、决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在调查、处理监督事项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问题,同时不得将未经核实的情况对外传播;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发现村干部违法、违纪问题及自身解决不了的其他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反应,并协助进行调查。
(五)积极参加村党组织、乡镇、县级有关部门等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三章 监督内容和程序
第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村务决策的监督。主要监督村务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特别是重大决策是否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进行,及时纠正违反决策程序的行为。对应当依法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而村民委员会不组织召集或擅自做出决定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村党组织、乡镇党委、政府和纪委反映,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
(二)村务公开的监督。对村务公开事项进行事先审查,主要审查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公开内容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对公开事项有疑义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和处理。
(三)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支出事项,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及时进行审查。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的票据,乡镇农村财务代理中心不得入账。对有争议的票据,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均可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无法召开的,可由乡镇纪委召集财务监督部门及相关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人员研究决定。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密切关注本村财务收支情况,发现本村财务收入或支出不入账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方拒不配合的,应向有关部门反映,直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土地房屋、山林、矿产等资产、资源处置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
(四)村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工程立项、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质量验收、工程预决算及工程款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督。主要监督项目立项是否科学、民主;是否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有无随意变更工程设计;有否超概算;工程建设质量是否合格;资金管理和支付是否规范等。对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及时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
第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时主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收集民意。根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事项,围绕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或根据村党组织、乡镇党委、政府和纪委的要求,通过上门走访、个别约谈、议事日等形式广泛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确定监督事项。
(二)调查分析。围绕监督事项开展调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查阅、收集有关资料。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及时将工作建议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
(三)监督落实。根据调查的结果,提出监督意见,明确分工,认真细致、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四)通报反馈。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反馈等形式及时公布监督结果,对村民的询问质疑做出解释说明。
第四章 工作制度和实施
第十三条 建立学习培训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定期开展集体学习,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加村党组织、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年应向村党组织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半年应向乡镇纪委报告村务监督情况,遇重大情况可随时报告。
乡镇党委、政府和纪委要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通过调查核实、工作片会、集体会审等形式,协调和帮助解决村务监督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 建立考评制度。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每年应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情况进行年度民主评议,对其成员进行信任度测评。年度民主评议可与对村干部述职评议和考核等一起进行,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结果应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十六条 建立工作台账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次开展工作,都应认真、如实记录,以备查阅。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台账列为村务档案。
第十七条 建立申诉救助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受到无理阻挠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时,或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的,可以向村党组织、乡镇党委、政府和纪委反映情况,村党组织、乡镇党委、政府和纪委应及时协调和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保障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工作经费,要按规定制作村务监督委员会牌子并悬挂,规范制作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和财务审核章,工作制度要张贴公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享有一定的误工补贴,具体标准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有条件的乡镇可根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考核情况,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
第十九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认真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党组织及乡镇纪委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又无充足理由的,村党组织可临时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相关成员进行信任度测评,并公布测评结果。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因故暂时无法召开,或乡镇纪委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或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可提请乡镇党委或在乡镇党委授权下集体研究是否暂停相关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资格及临时替代人选;情节严重的,可直接或移送相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指的村主要是行政村,社区、居民区可参照执行。各乡镇、村居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工作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共苍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苍南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