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加强准入监管 严格责任追究
发布时间:2010-10-19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项市级重大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其他建设工程经建设单位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可兼任不超过两个项目,但兼任项目中必须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近日颁布的上海市《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中,许多类似的严苛规定显示出上海着力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的决心。
近年来,上海高度重视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监理市场准入、监理行为规范等方面加强管理。今年8月,上海市实行了监理企业资质审批和市场不良行为联动制度。这一制度规定:如果监理企业存在不按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等违规行为,或由于监理责任造成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该监理企业的资质在一年内不得升级,也不能增加经营项目。对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企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为3个月;整改期间该企业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逾期不改正的,撤回资质证书。
加强监理需从责任落实入手。按规定,每个监理企业都要派遣现场总监理工程师,设立现场监理机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现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到位情况的监督检查。现场项目监理工程师按职责签字认可质量控制资料,签字认可的内容必须真实并可追溯。工程结束时,项目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质量作总体评价,无项目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资料及工程质量总体评价不得作为竣工备案资料。监理企业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和质量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同时,严格监理企业和人员责任追究。因监理企业未履行监理权利和义务,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监理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予以严格追究。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因现场监理人员过错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责令总监理工程师停止执业l年;造成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